小規模營業人只要有營業之事實,都應辦理營業登記。《賦稅》2007/10/25
http://www.mof.gov.tw/fp.asp?xItem=41964&ctNode=657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岡山稽徵所表示,所謂小規模營業人,係指規模狹小,平均每月銷售額未達新臺幣200,000元,按查定課徵營業稅之營業人。
有很多小規模營業人常以其營業狀況不好為由,拒絕辦理營業登記,岡山稽徵所在此特別呼籲,自96年1月1日起,小規模營業人之
營業稅起徵點為新臺幣80,000元及新臺幣40,000元,故營業狀況不好之營業人,只要查定銷售額未達上述營業稅起徵點之標準者,則毋需繳納營業稅。
岡山稽徵所進一步說明,自96年1月1日起,小規模營業人之營業稅起徵點如下:
一、
買賣業、製造業、手工業、新聞業、出版業、農林業、畜牧業、水產業、礦冶業、包作業、印刷業、公用事業、娛樂業、運輸業、照相業及一般飲食業等業別,營業稅起徵點為每月銷售額新臺幣80,000元。。
二、裝潢業、廣告業、修理業、加工業、
旅宿業、理髮業、沐浴業、勞務承攬業、倉庫業、
租賃業、代辦業、行紀業、技術及設計業及公證業等業別,營業稅起徵點為每月銷售額新臺幣40,000元。
岡山稽徵所特別提醒小規模營業人,只要有營業之事實,記得要在營業前,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營業登記,以免遭受處罰。申辦營業登記時,請攜帶負責人身分證及印章、店章、房屋租賃合約書或房屋所有人使用同意書等資料,向營業所在地之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營業登記。
動物保護法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M0060027
第四章之一 寵物繁殖買賣業管理
第 22 條 以
營利為目的,經營
特定寵物之繁殖、買賣或寄養業者,應先向直轄市、
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並依法領得營業證照,始得為之。
前項特定寵物之種類、繁殖場、買賣或寄養業者應具備之條件、設施、專
任人員、申請許可之程序、期限與換證、撤銷或廢止許可之條件、寵物繁
殖作業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寵物繁殖場、寵物買賣或寄養業者之許可證有效期間,以三年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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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均每月銷售額若低於8萬元或4萬元,可不用辦理營業登記。
每月銷售額高於8萬或4萬元,則屬營利為目的,就可成為某"業者"。
不管是網拍或小吃/攤販,都可能被國稅局要求營業登記。就看國稅局查到哪裡....
而辦理營業登記之業者,若有經
營特定寵物(犬)之繁殖、買賣或寄養,
則需依法應先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寵物業
許可證。
直轄市主管機關:各直轄市的 動物衛生檢驗所(動檢所 )
縣(市)主管機關:各縣(市)的 動物防疫所。
而
寵物業是否又歸為另一業者,又是另一回事!
但法規上寫的是以
營利為目的,申辦寵物營業登記時,亦同於其他特許行業,
所以,寵物業應該是屬於需要特許之營利事業,才需要寵物業許可證,
若月銷售額未達國稅局的起徵點,則
可能可以不用辦理營業登記。
寵物買賣業,應該是以
買賣業的平均月銷售額8萬元為起徵點,
寵物寄養業,應該是以
旅宿業的平均月銷售額4萬元為起徵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