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原文由 saxo5247 於 2012-1-25 01:06 發表
請問版主..我於2010被約見.之後便收到通知單.被罰50000..請問我剛剛看到這篇文章..是否還有上訴的機會..謝謝
PS:我不是業者.只是朋友的母狗生..幫她PO文章.才PO一天.就約談.並沒交易這樣還來得及嗎??? ...
已有交通違規繳了罰款,但在申訴過後
退還罰款之案例,
開罰單的是各縣市動物防疫所,因沒有退罰款的實例,建議申訴依序為:
1. 向所屬各縣市政府申訴(地方政府)
2. 向農委會申訴(中央政府)
3. 向監察院申訴(糾正、彈劾違法失職之公職人員)
申訴時可能派上用場的法律、法規或判例:
一、行政程序法第10條 行政機關行使裁量權,不得逾越法定之裁量範圍,並應符合法規授權之目的。
因動物保護法、
特定寵物業管理辦法已明述為對"業者"販賣犬隻規範,
並非如虐待動物、販賣/展示保育類動物, 不限是否為業者,可對"個人"處罰。
對於販賣犬隻,動物防疫所"應該"只能對該縣市的寵物業或相關"業者"發公文約談或進行調查,
既然該縣市的防疫所,無權對個人販賣犬隻或對其他縣市寵物業者進行調查,
則有違反行政程序法第10條,逾越法定之裁量範圍之嫌疑!
二、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二章 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
動物防疫所只能有寵物業者或農林漁牧業者的相關資料,卻能從個人的電話號碼得知姓名、地址,
動物防疫所取得個人資料的過程,恐有其他公務機關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之嫌疑!
三、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例: 中華日報 網路賣狗被罰 行政法院撤銷
依此新聞之判例,行政法庭已確認「個人」與經營寵物買賣之「業者」有別,顯非動物保護法所規範之對象。
四、 若向縣市政府申訴成功且退還繳款後,記得再到
監察院申訴一次,才能杜絕各縣市政府公務部門違法濫權之情事。
被陳訴機關(人)則為: 中央政府行政院農委會-督導不周、縣市地方政府-亂收罰款、動物防疫所-亂開罰單...通通有份!
向監察院申訴時,要把公務部門違反哪一條法規寫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