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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錢的就是大爺嗎?還是歹年出瘋子(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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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6-2 1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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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姐做書記官?
那你姐沒跟你說過
在網路散佈個人資料是違法的?
你祈禱他不會上來看吧!
你們的部份
互相侮辱當打平
你恐嚇部份就看法官了
個資法你是穩成立的
結論是他能告你3樣
你只能告他1樣
我的部份
放心吧!我又懶又心軟
別再讓我不爽就好!
我還是勸你有空多跟你姐聊聊
做事說話注意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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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6-2 1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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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起因是你賣蜜有標價
但沒有註明不二價
而對方打去問你有幾隻公蜜
你說剩一隻
對方殺價700
====到這我看不出買家錯在哪======
之後你{不爽}
傳訊息嗆對方
開始一連串事件
公然侮辱部份
如你說的不一定成立
所以2方都沒避諱
你嗆對方要玩死他
這句已經是恐嚇
散佈他電話也違反個資法
然後既然想打上來接受網友公評
卻因不如你想法就辱罵
因此又多惹到我
你的不爽是會害到人
還是害到自己呢?
告你我是真的懶
但還是勸你這樣的言行
總會踢到鐵板的
但我是懶卻不是聖人
所以你讓我不爽部份
就由我來通知對方上來看吧
讓他用個資法跟恐嚇罪陪你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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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6-2 1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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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傳簡訊給他嚕
再來就看他是不是跟我一樣懶嚕
不過說真的...
{一隻伍佰條件我也可以答應你阿!!但是:我保證一次就弄死你...你信不信...}
如果有人傳簡訊這樣恐嚇說要弄死我
再懶我都會告的!
多麼好成立啊!!
還能要賠償壓驚
加上散佈電話!!
呵!
只能說你真的很勇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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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6-2 1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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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們的事...
我真的覺得
他殺價不合理
就不賣就好了
後面已經是觸犯法律了
你別想太多
去問你姐吧
你直接傳訊息說要弄死對方
還問對方信不信
恐嚇成立機率肯定超過一半
公佈私人電話
這本身沒有模糊地帶
只存在於有沒有
所以跟法官自由心證無關
我可以很肯定告訴你
這部份他告你形事一定成立
新聞有案例還有民事求償30萬成功的
自求多福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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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6-2 1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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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告罪是
{故意}使他人入罪
也就是做不實指控
而只要就事實陳述
污告就不成立
他要告你的話
證據都在你打給他的簡訊
還有你打的這兩串文裡
他本身並不需要做不實陳述
也就沒有污告的可能性
把手機拿去警局
網路警察就會辦了
你是聯絡不到書記官姐姐嗎?
這些知識網路查也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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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6-2 1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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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你們原本就不涉及公然侮辱
你們是私下訊息互嗆
何來公然?
一開使還以為是在網路上
而網路上不成立很多都是因為
網路虛擬稱號不能代表自然人
這就是現在很多人用簽名檔
寫些個人資料供辨識(也好告人)
而你卻把對方電話打出來...
並在網路貼文!
就不只觸犯個資了
也對他名譽造成損害
因為私人電話可供辨識了
殺價不爽能演變到恐嚇 個資 侮辱
我真心佩服你
你不需要私密我跟他說啥
有悔意就去跟對方道歉談賠償
沒悔意就賭看是否能成立嚕
言盡於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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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6-3 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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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記官有用?
所以昨天對方報警
你是帶你姐姐過去和解嚕?
你姐沒罵你嗎?
賣個小蜜變成跑警局...
你跟他家距離多遠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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