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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個人不得販賣貓/犬,但可送養/交換/申報後繁殖

本主題由 FlyCall.com 於 2023-5-24 04:21 提升

有關網路販售犬隻問題乙案,本所宣導正確觀念如下

有關網路販售犬隻問題乙案,本所宣導正確觀念如下:

處罰理由如下:
一、依據92.7.7.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牧字第0920137760號函解釋。簡略如下:未申請寵物業許可證即逕行利用各類管道對外公開登載經營犬隻之「買賣」、「配種」、「住宿」、「寄養」等廣告行為,自可認定其已擅自經營依法應領得許可之營利行為。
二、「動物保護法」施行後各界動保團體即要求主管機關落實管制寵物業並禁止民眾自家小量繁殖後販售之行為,爲更正國人錯誤觀念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積極管理寵物業並要求各縣市宣導民眾購買犬隻要向領有寵物業許可證的合法業者購買犬隻。
三、依網站管理者之解釋,無須領有寵物業許可證即可販售犬隻,那全國自然人皆可任意販售犬隻,另對合法領有特定寵物業許可證之合法業者豈有公平、正義之理,加以國際動物保護團體皆大聲撻伐網路販售活體動物之行為,因此放任民眾任意買賣犬隻除影響合法寵物業者之權益亦嚴重損害國家形象,所以處分查有犬隻交易紀錄之民眾對其損害之私益遠小於政府保護之公益。
四、網站管理者所提之案例參考係屬財政部所訂稅法上之規範課稅原則規範,其認定之網路交易應屬合法交易,不涉及違法交易,因此本所認為此參考案例不適用於網路販售犬隻案件,依據農委會之解釋函既以明白表示禁止民眾利用各種管道對外登載經營犬隻之「買賣」、「配種」、「住宿」、「寄養」等廣告行為。




臺南市動物防疫所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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