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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loveies 於 2010-7-5 01:41 發表 五、寵物︰指犬、貓及其他供玩賞、伴侶之目的而飼養或管領之動物。 第四章之一 寵物繁殖買賣寄養業者管理 第二十二條 以營利為目的,經營特定寵物之繁殖、買賣或寄養業者,應先向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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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loveies 於 2010-7-5 03:49 發表 當然廣 含糊........就是有我們存在的意義 義氣是瞎咪....ㄜ...是意義是瞎咪......................... 就是我替他解釋給法官聽....然後請他付新台幣 動物保護法: 一、動物︰指犬、貓及其他人為飼養或管領之脊椎動 ...